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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实验室监督评审
 

 

6.3监督评审

监督评审的目的是为了证实获准认可机构在认可有效期内持续地符合认可要求,并保证在认可规则和认可准则修订后,及时将有关要求纳入管理体系。所有获准认可机构均须接受国防认可委的监督评审。监督评审中如发现获准认可机构不能持续符合认可条件时,国防认可委应要求其限期采取纠正措施,情况严重时可立即予以暂停、撤销认可。

6.3.1定期监督评审

6.3.1.1 获准认可机构应在认可批准后的12 个月内,接受国防认可委安排的定期监督评审。

6.3.1.2 定期监督评审不需要获准认可机构提出申请,有关评审要求和现场评审程序与初次认可相同。

6.3.1.3 对于在监督评审中发现的不符合,获准认可机构在明确整改要求后应拟定整改计划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完成期限一般为一个月。整改完成后向评审组长提供完整的整改材料。

6.3.1.4 评审组长在收到获准认可机构提交的整改报告后,应在15 日内进行验收。如需进行现场验证时,获准认可机构应予配合,并承担相关费用。验收完毕后,评审组长应将评审报告和整改材料报国防认可委秘书处。

6.3.1.5 纠正措施未能通过验证时,国防认可委可以视情况作出暂停、缩小认可范围或撤销认可的决定。

6.3.2不定期监督评审

6.3.2.1 在获准认可机构发生如本规则6.5.1.1 1)、2)、3)所述变化、或国防认可委的认可要求有变化、或国防认可委认为有必要时、或接到投诉需对投诉进行调查、或有迹象表明获准认可机构可能不再继续满足认可要求时,国防认可委秘书处可随时安排不定期监督评审。

6.3.2.2 不定期监督评审的程序、要求与定期监督评审相同。见6.3.1

6.4复评审

6.4.1 获准认可机构应在认可有效期到期前6 个月向国防认可委提出复评审申请。国防认可委在认可有效期到期前应根据获准认可机构的申请组织复评审,并决定是否延续认可至下一个有效期。

6.4.2 复评审的其它要求和程序与初次认可一致,是针对全部认可范围和全部认可要求的评审。复评审的要求和程序与6.1.4 初次认可一致。

6.4.3 对于在复评审中发现的不符合,获准认可机构在明确整改要求后应拟定整改计划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完成期限一般为三个月,对影响检测、校准结果的严重不符合,应在一个月内完成。整改完成后向评审组长提供完整的整改材料。

6.4.4 评审组长在收到获准认可机构提交的整改报告后,应在15 日内进行验收。如需进行现场验证时,获准认可机构应予配合,并承担相关费用。验收完毕后,评审组长应将评审报告和整改材料报国防认可委秘书处。

6.5认可的变更

6.5.1获准认可机构的变更处理

6.5.1.1变更通知

获准认可机构在发生下述任何变化时,应在变更发生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国防认可委秘书处:

1)获准认可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律地位发生变化;

2)获准认可机构的组织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

3)认可范围内的重要试验设备、环境、检测和/或校准工作范围、依据的方法及检测项目发生重大改变;

4)获准认可机构的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发生变化;

5)其他可能影响其认可范围业务活动的变更。

6.5.1.2变更的处理

国防认可委在得到变更通知并核实情况后,视变更性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进行监督评审或提前进行复评审;

2)扩大、缩小、暂停或撤销认可;

3)对新申请的授权签字人候选人进行考核;

4)对变更情况进行登记备案。

6.5.2认可准则、认可规则的变更

6.5.2.1 当认可准则、认可规则发生变更时,国防认可委应及时通知可能受到影响的获准认可机构和有关申请人,详细说明认可准则、认可规则以及有关要求所发生的变化。必要时应组织相应的培训。

6.5.2.2 当认可准则和认可条件发生变化时,国防认可委应制订并公布新要求转换的办法和期限。在此之前要听取各有关方面的意见,以便让获准认可机构有足够的时间适应新的要求。国防认可委可以通过监督评审或复评审的方式对获准认可机构与新要求的符合性进行确认,在确认合格后方能继续维持认可资格。

6.5.2.3 获准认可机构在完成转换后,应及时通知国防认可委秘书处。获准认可机构如在规定的期限不能完成转换,国防认可委可以撤销认可。

7暂停、恢复、撤消认可

7.1暂停认可

获准认可机构如不能持续地符合国防认可委的相关认可条件和要求,在下列情况下,国防认可委可以暂停部分认可或全部认可资格:

1) 获准认可机构有误用、滥用DILAC 徽标、认可标识、认可证书以及误导性宣传行为;

2) 无故不参加能力验证计划;

3) 能力验证结果不满意;

4) 无故不接受定期监督;

5) 不按时缴纳费用;

6) 在监督评审和复评审过程中不能按规定的期限完成整改;

7) 比规定的监督时间超过三个月,仍不能接受监督或不具备监督评审条件;

8) 现场评审中发现管理体系有严重缺陷;

9) 出现重大质量事故;

10) 有客户投诉需要调查并在2 个月内不能圆满解决的;

11) 不能提供技术能力维持不变证据的;

12) 主要设备故障短期内不能修复的;

13) 标准设备未按要求进行量值溯源或溯源不符合要求的;

14) 人力资源短缺或人员不具备能力的;

15) 实验室有发生6.5.1.1 1)2)3)规定的变更未按规定要求向国防认可委秘书处提交书面报告的。暂停期不少于60 天,但不大于180 天。获准认可机构在暂停期间不得在相关项目上发出带有认可标识的检测报告或校准证书,也不得以任何明示或隐含的方式向外界表示被暂停认可的范围仍然有效。

7.2恢复认可

被暂停认可的获准认可机构,在规定的暂停期限内实施纠正措施,并经国防认可委秘书处确认合格经秘书长批准后,可以恢复认可资格。

7.3撤销认可

在下列情况下,国防认可委可以撤销认可:

1) 获准认可机构有误用、滥用DILAC 徽标、认可标识、认可证书以及误导性宣传行为,并造成了严重后果;

2) 因获准认可机构的原因,超过认可有效期未能完成复评审;

3) 被暂停认可的获准认可机构超过暂停期仍不能恢复认可;

4) 由于认可规则或认可准则变更,获准认可机构不能或不愿继续满足认可要求;

5) 获准认可机构不能履行国防认可委规则规定的义务。

6) 获准认可机构终止认可范围内的活动;

7) 获准认可机构自愿申请撤销认可。

8) 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未能向国防认可委及时申报,弄虚作假,故意隐瞒真相的。

7.4暂停、恢复、撤销的处理

国防认可委秘书处根据上述情况负责办理获准认可机构的暂停认可、恢复认可、撤销认可的有关手续。

8获准认可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8.1权利

8.1.1 获准认可机构有权在规定范围内宣传其已被认可的检测、校准的技术能力。

8.1.2 获准认可机构有权在其获认可范围内出具的检测报告或校准证书上以及拟用的广告、专用信笺、宣传刊物上使用认可标识。

8.1.3 获准认可机构有权对国防认可委及其工作人员、评审人员的工作提出申诉和或投诉。

8.1.4 获准认可机构有自愿终止认可资格的权利。

8.2义务

8.2.1 获准认可机构应遵守国防认可委认可规则的规定。

8.2.2 获准认可机构应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8.2.3 获准认可机构应确保其运作和向客户提供的服务持续地符合本规则5 中规定的认可条件。

8.2.4 获准认可机构在国防认可委安排的评审活动中应提供必要的支持,为有关人员进入被评审的区域、查阅记录和接触工作人员等方面提供方便。

8.2.5 获准认可机构必须对其出具的报告或证书负责,为客户保守秘密。

8.2.6 获准认可机构对客户提出的投诉,如不能圆满解决,应通知国防认可委秘书处。

8.2.7 获准认可机构应公正诚实,不得弄虚作假及从事任何有损国防认可委声誉的活动。

8.2.8 获准认可机构在其证书、报告或宣传媒介,如广告、宣传资料或其他场合中表明其认可状态时,须符合国防认可委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认可暗示某产品获得国防认可委的认可,或作出国防认可委认为会引起误解的声明。

8.2.9 获准认可机构在被国防认可委撤销认可后应立即交回认可证书,停止在检测报告、校准证书或宣传材料上使用认可标识,并不得采用任何方式显示其认可资格仍然有效。

8.2.10 获准认可机构应按有关规定交纳费用。

9附则

9.1 本规则经国防认可委全体会议通过并由国防认可委主任委员批准发布。

9.2 本规则的修改亦须经过同样的审批程序。

9.3 本规则由国防认可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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