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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游乐设施申报资料指南

2评审约请及向评审机构提交的材料

 

2.1  申请单位在收到国家质检总局许可受理机构的受理通知后,在自我评定合格后,向游乐设施制造许可评审机构(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按照规定格式( 见附件1)提出评审约请(有型式试验要求的,应该在型式试验完成后),并与评审机构协商确定评审时间

2.2  在实施评审的7天前,评审机构通知申请单位,寄发“大型游乐设施许可鉴定评审通知函”(附件2),并报送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和申请单位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2.3 首次制造许可评审约请鉴定评审时,申请单位应当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a.鉴定评审约请函(1份)

b.签署了受理意见的《申请书》正本(1份)

c.质量手册文本(含企业基本概况)及所有程序性文件(各1份)

d.产品名称及相关参数和规格清单(1份)

e.整机和关键部件型式试验合格报告(各1份)

2.4 换证评审提交以下资料:

a.鉴定评审约请函1份)

b签署了受理意见的换证《申请书》1份)

c原制造或安装改造许可证书复印件(1

d质量管理手册和程序性文件(1份)

e取证以来所制造的游乐设施产品清单(附件31

f.取证以来质量事故处理及有关情况的总结(1

总结内容应包括:取证4年来质量管理体系运转与变更情况,生产基本条件与人员条件变化情况,制造质量控制与失控情况(有无重大质量事故,是否有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设备事故情况。如有,应详细提交这些情况的调查与处理结果),有关游乐设施法规与标准执行情况,用户质量反馈处理情况等。总结按照有关法规,从质量管理体系、生产条件和产品质量等三方面,并结合本指南3.2条“质量管理体系建立与完善”、3.3条“生产条件和人员条件”要求,对本单位是否满足换证鉴定评审要求进行自我评价,做出符合实际情况的结论。

g.“游乐设施许可单位有关情况说明表”(附件41)。

 

3 评审前申请单位的准备工作

3.1 有关资料与产品准备

3.1.1 整理所试制的产品档案,换证单位应整理取证以来全部产品档案。产品档案至少包括附件5所列内容。

3.1.2 已经通过的设计文件鉴定报告清单(包括改造)和设计文件鉴定报告。

3.1.3 已经通过的型式试验报告清单(包括改造)和型式试验报告。

3.1.4 准备取证以来所有的产品质量事故处理情况(只适用换证评审),以及制造过程中的严重不符合项处理情况等方面情况资料。

3.1.5 厂房设备使用权(自有、租赁、借用、联合等)状况与变更情况(提供合同文本)。

3.1.6 整理分包(供应)方名单、分包方评定材料及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供应)协议等方面的资料。

3.1.7 准备生产设备、工装与仪器仪表、重要工具台帐、档案、定期维修与校验记录。

3.1.8 整理特殊技能工人(焊工、电工、探伤人员)与作业人员培训取证、持证上岗情况。

3.1.9 整理汇总工程技术人员、检验人员、特殊技能工人与作业人员变更情况(只适用换证评审)。

3.1.10 准备职工花名册、工资单、劳动保险单、经当地人事和劳动部门批准(备案)的职工聘用合同等方面资料。

3.1.11 整理汇总产品质量用户反馈意见、监督检验机构意见与处理结果情况。

3. 1.12 准备三套供评审组使用,包括所有文件和空白记录表格的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3.1.13 评审中将随机抽查已经制成的典型产品及具有代表性的半成品。

3.2 质量管理体系建立与完善

申请单位应按照《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规定的各项内容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具体要求如下:

3.2.1质量管理体系各级文件(手册、程序性文件、作业指导文件与记录表卡)的编制或修订必须根据本单位产品生产的实际特点,应避免盲目抄袭其他企业质量体系文件,与本单位实际生产情况相脱节。

3.2.2 质量体系的各层级制度必须齐全、封闭、相互呼应,具有实用性、可操作性,可追踪性。

3.2.3 游乐设施的制造单位的程序性文件应包括《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附录3规定文件,并对下列程序性文件内容根据生产单位实际情况进一步予以明确:

a.设计质量控制(包括外来设计文件确认)

b. 采购与原材料质量控制(板材、管材、焊材、零部件、电气元件、非金属材料等)

c. 工艺管理与制造(安装)过程控制

d. 焊接与热处理(非焊接的可无此项要求)

e. 检验(包括宏观检验、理化、应力测试、探伤与最终产品检验等)

f. 现场安装质量控制(包括与之配套的现场作业指导文件、记录表卡等)

3.2.4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中的记录表格能满足相应级别游乐设施制造的质量控制要求,并实现标准化、文件化

3.2.5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制定,以及设计、设计确认、工艺、施工方案等技术文件的起草制定,必须实行编写、审核、批准三级管理制度

3.2.6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质量计划)应明确规定适合本单位生产特点的产品质量控制要素与关键控制点(记录审核点、见证点和停止点)

3.2.7 生产工艺文件应能覆盖并能有效指导制造和检验活动。

3.2.8 焊接质量控制文件(有焊接的情况)应包括焊接工艺评定(PQR)、焊接工艺规程(WPS的验证、分发、使用、修改,焊缝返工的批准及重新检验,重要受力部件施焊情况记载,重要焊缝的焊工识别等方面的规定

3.2.9 焊接简单的受力构件加工,至少应制定通用焊接工艺规程;焊接加工程度复杂的受力构件,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PQR,根据PQR制定WPS,焊接工艺文件可以采用通用工艺与专用工艺结合的方式;

3.2.10 制造申请单位的焊接工艺应齐全,应能覆盖制造所涉及的所有材料种类和位置情况的焊接操作(一定材料厚度范围、异种材料焊接、不同位置焊接等)。

3.2.11 无损检测质量控制文件应包括检测方法、无损检测工艺编制批准、操作控制、外委检验试验管理与结果确认(如UTRT)、报告审核签发、记录/底片档案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3.2.12 理化检验方面应有对理化检验管理,理化检验结果确认(外委时)和重复试验的规定

3.2.13 检验质量控制文件应包括质量控制计划制定(包括关键控制点的确定)、进货检验、制造与安装过程检验试验、检验和试验状态标识、最终检验、外委检验试验管理与结果确认(包括无损检测、应力应变测试、理化与金相分析、疲劳试验等)、检验记录与报告存档等方面内容

3.2.14 生产设备、工装与仪器仪表及工具管理方面,应包括工装设备的使用管理与维修保养、计量器具和检验试验仪器仪表校准、维护、更换等方面的规定

3.2.15 应制定对厂内外产品的质量信息进行反馈、汇集分析、处理,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和监督检验机构或客户发现并提出的产品质量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和及时解决的文件规定

3.2.16 生产单位应在质量管理体系中,设立下列在本单位全职工作的专职责任人员:

a.设计责任人员(设计与工艺)

b.材料责任人员

c.机械加工责任人员

d.焊接责任人员(产品需要焊接的)

e.检验责任人员

f.无损检测责任人员

g.电气责任人员

   设计、机械加工、焊接、电气、检验责任人员必须具有国家承认的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与相关专业,从事本职工作3年以上,并经考试合格的技术人员。

3.2.17 程序性文件中,应明确有关责任人员的工作权限、职责与相互关系。这些责任人员应得到有效任命。

3.2.18负责生产的专职人员与负责质量检验的专职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3.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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