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制造许可条件
C1 法定资格与注册资金 C1.1 法定资格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C1.2 注册资金 注册资金符合表C-1的要求。 表C-1 注册资金 许可项目 数额(单位:万) 类别 品种 场(厂)内专用机动工业车辆 叉车 2000 搬运车 1000 牵引车/推顶车 场(厂)内专用旅游观光车辆 内燃/蓄电池观光车 2000 注C-1:营业执照上无注册资金信息的应提供法人的资产证明。
C2 人员 C2.1 管理人员 (1)技术负责人1名,具备机电类高级工程师职称(有从事防爆制造的,应具有防爆制造工作经验); (2)质量保证工程师1名,具有中级职称以上工程技术人员,应为公司管理层人员; (3)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相关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从事相关工作,接受过所在公司质量管理体系培训。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设立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岗位,但每个系统责任人员最多只能作为相关的两个岗位的责任人员。至少应设立设计、工艺、材料、焊接、热处理(必要时)、无损检测(必要时)、理化检验、液压电气系统、检验与试验、安装调试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