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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鉴定实施的基本要求
4 技术鉴定实施的基本要求

4.1 委托受理

4.1.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消防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进口商(以下统称委托人)方可委托消防产品技术鉴定:

1)产品具有省级以上(含)科学技术委员会出具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的;

2)产品核心技术具有有效的授权专利证书的;

3)同类别产品已经技术鉴定合格并在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上公布的。

4.1.2 委托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时,应当提交下述资料(一式三份)

1)《消防产品技术鉴定委托书》;

2)委托人生产经营资质证明;

3)《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授权专利证书或者与经技术鉴定合格的同类消防

产品的一致性说明。委托人出具的不存在侵权问题的自我申明。

4)产品研制报告(至少包括技术方案论证,技术特征、总体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同类先进技术的比较,技术成熟程度,对社会经济发展和消防科技进步的意义,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存在的不足等基本内容);

5)产品设计资料;

6)生产工艺流程图;

7)产品关键元器件和原材料清单;

8)生产设备及检验设备清单;

9)经备案有效的产品企业标准及相关技术要求;

10)试产资料(例:测试分析报告及主要实验、测试记录报告等)

11)产品符合国家及行业在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颁布的有关强制性要求的证明材料;

12)有效的质量管理文件;

13)从事对产品质量有影响工作的人员名单;

14)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

4.1.3 存在不属于技术鉴定范围、资料不齐全、弄虚作假等情况的,技术鉴定机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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