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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证后监督频次和时间
 

7.3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7.3.1 原则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或者检查应按一定比例覆盖获证产品。采取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或者检查方式实施获证后监督的,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予以配合并确认从使用领域抽取的样品。

7.3.2 内容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按照认证依据标准及认证实施细则的要求,在使用领域抽样后,由指定实验室实施的检测。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查:按照《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GA588)、《消防产品一致性检查要求》(GA 1061)及认证实施细则的要求,由认证机构在使用领域对灭火设备产品实施的检查。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或者检查的内容、要求及特殊情况下的处理办法。

7.4 获证后监督频次和时间

认证机构应在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对不同类别的生产企业采取不同的获证后监督频次,合理确定监督时间,具体原则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7.5 获证后监督的记录

认证机构应当对获证后监督全过程予以记录并归档留存,以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7.6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认证机构对抽取样品检测/检查结论和有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评价。评价通过的,可继续保持认证证书、使用认证标志;评价不通过的,认证机构应当根据相应情形做出注销/暂停/撤销认证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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