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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URC铁路产品认证证书管理

CURC认证证书

 

城市轨道交通装备认证产品认证证书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和CNAS认可准则的要求,至少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a)申请人名称、注册地址;

b)产品商标(需要时)、生产者(制造商)、生产或加工厂(场)所名称、地址;

c)产品名称(即认证规则中的单元名称)和产品系列、规格/型号,需要时对产品功能、特征的描述;

d)认证模式;

e)认证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

f)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g)认可注册号和证书编号;

h)发证机构名称地址;

i)认证机构指定的负责人或其他授权签名、并加盖认证机构印章;

j)年度检查确认要求;

k)查询网址和电话;

l)其他需要标注的信息。

5.1 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5.1.1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五年,证书有效性依据认证机构组织获证后的监督结果获得保持。

5.1.2 认证证书期满后,愿意继续认证的企业,至少应在认证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重新提出认证申请,认证机构按本规则重新进行受理和检查。

5.2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5.2.1 持证人可以向认证机构申请暂停、注销其持有的认证证书。

5.2.2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认证机构可暂停持证人使用认证机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1)获证后监督检查结果显示已认证的产品及其生产状况不符合认证要求。(包括工厂监督检查不合格、产品抽样检测不合格、产品一致性存在问题等,或不符合认证机构相关要求,但通过整改可以达到认证要求的);

2)用户已确定并书面反馈由于已认证产品的质量原因,导致城市轨道交通 险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三次一般事故的;

3)不能接受监督检查和/或监督抽样检测;

4)超范围使用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误导用户;已获证产品发生变更未按要求提交变更申请或认证变更未通过确认,擅自使用认证标志的;

5)认证产品适用的认证依据或者认证实施规则换版或变更,认证委托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要求履行变更程序,或产品未符合变更要求;

6)伪造认证产品检测检验报告的;

7)逾期未交纳认证费用的;

8)有关单位、部门反映并经查实,已认证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9)其他应当暂停使用认证证书的情形。

5.2.3 被暂停认证证书的,持证人应自暂停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恢复申请,12个月内完成工厂检查和/或产品抽样。

5.2.4 证书暂停使用期间,获证企业生产的该产品不得使用认证标志,不得就其认证资格做出误导性的声明;属产品质量缺陷或质量事故被暂停认证的,企业不得将确认的缺陷产品和事故产品预期交付使用或投入市场,已交付使用的应主动召回,并向现有的和潜在的所有相关采购方告知其认证状态。

5.2.5 如获证企业申请注销正在暂停使用的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应在评价其是否完成相关不合格产品的处置后予以注销。

5.2.6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认证机构将撤销持证人持有的认证证书,并禁止其使用认证标志:

1)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后,6个月未提出恢复申请或12个月未完成恢复检查(工厂检查和/或产品抽样)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包括工厂检查和或产品抽样检测不合格);

2)已认证的产品出现重大质量问题,导致发生城市轨道交通大、重大、特大事故、或发生两起及以上险性事故的;

3)拒绝监督检查和/或监督抽样检测;

4)转让认证证书、认证标志,或违反有关规定、严重损害认证标志信誉;

5)获证企业提供虚假样品或获证产品与抽样检测样品不一致的;

6)有关单位、部门反映并经查实,已认证的产品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并造成严重损失的;

 

 

7)弄虚作假,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认证证书的;

8)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形。

5.2.7 被撤消认证证书的,认证机构一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该产品的认证申请。

5.2.8 认证机构将采取适当方式对外公告被暂停、注销、撤销认证证书的情况。

5.2.9 证书持有者应及时向认证机构通报由已认证的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城市轨道交通一般及以上事故。

6 认证变更

6.1 变更的申请

当获证企业的获证产品需要变更《城市轨道交通装备认证实施规则 特定要求》中列出的关键零部件(或元器件或材料)的控制项目、关键生产场所(搬迁、增加新生产场所等)、产品结构设计时,或者1类风险产品《城市轨道交通装备认证实施规则 特定要求》中列出的必备生产或检测设备变更时证书持有者应在批量生产前提出认证变更申请并经认证机构确认;有其他变更要求的,按《城市轨道交通装备认证实施规则特定要求》规定执行;

影响产品合格的质量体系改变(例如所有权、组织机构发生较大变化时等)或组织领导层隶属关系改变,证书持有者应提出认证变更申请并经认证机构确认;

当获证企业的申请人或生产厂名称、注册或生产地址名称、产品名称或型号(结构未变)、法定代表人、认证联络工程师、企业联络信息等发生变更时,证书持有者应在一个季度内向认证机构提出认证变更申请与备案。

6.2 变更的评价

认证机构根据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对变更进行评价。对需经认证机构确认的变更,应视情况进行必要的检测或补充检查,检测或检查合格后方能确认变更。对需经认证机构备案的变更,可直接办理变更备案。需变更证书的办理证书变更手续,下次监督检查时应对变更情况进行核实。

6.3 变更的认可

变更确认后,认证机构应向申请方发出变更结果通知书。未提出认证变更申请或认证变更未通过确认的,不得擅自标识认证标志,一经发现,认证机构将根据本规则5.2条的要求对该产品认证证书作出暂停直至撤销的决定,并责成企业停止使用认证标志。

 

 

7 认证扩项或范围缩小

7.1 扩项程序

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新增产品认证单元或扩大已获证产品单元的覆盖范围时,应办理扩项手续。认证机构应检查扩项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 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项产品的有效性。

对于新增产品,应比照初次认证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产品抽样检测。对于新增认证单元或扩大已获证产品单元的覆盖范围,根据需要对技术要求的差异进行补充检测或现场检查,确认合格后,可颁发或换发认证证书。

7.2 认证范围缩小

认证证书持有者在证书有效期内需缩小认证范围时,应比照认证变更的要求办理证书变更手续。

8 认证标志的使用

8.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获得认证证书的企业,准许使用城轨装备认证标志,应遵守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获证产品应在本体上加施认证标志,当由于产品特点难以在本体标注,且认证实施规则-特定要求已有规定时,可以在产品包装和说明书上标注认证标志。

城市轨道交通装备产品认证标志由基本图案和认证机构标志识别信息组成,如下图:

+认证机构标志识别信息

8.2 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

因产品特点需要使用变形认证标志时应符合认证实施规则-特定要求的规定,否则不允许加施任何形式的变形认证标志。

8.3 加施方式

可以采用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标志(标签)、模制式、丝印式或铭牌印刷四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

 

9 认证情况报备

认证机构应及时将申请企业认证证书获得、变更、暂停、撤销、注销等情况向城市轨道交通装备认证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报备。

10 收费

由认证机构按有关规定向申请方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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