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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乙级资质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知识★---★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乙级资质★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乙级资质认定
审批事项服务指南(简版)
(2017年版)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乙级资质认定
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乙级资质认定适用于从事重庆市范围内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事项审查类型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认定工作是国务院确定的前审后批类型行政审批事项。
三、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经过保密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国保发〔2013〕7号)第十一条:“甲级资质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四、受理机构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乙级资质认定由重庆市国家保密局进行受理。
五、决定机构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乙级资质认定由重庆市国家保密局审批。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禁止性要求)
(一)涉密文件资料印制乙级资质
1. 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和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健全。
2. 依法缴纳社保金满1年的员工不少于20人。
3. 经审计的上年度净资产不少于200万元,上2个年度各项纳税总额不少于10万元,经营状况良好。
4. 具有自有产权或租赁期3年(含)以上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具有可封闭式管理的涉密文件印制场所,周边环境安全可控。
5. 生产技术能力与主要印制设备能够满足相关印制业务需要。
(二)国家统一考试试卷印制乙级资质
1. 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和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健全。
2. 依法缴纳社保金满1年的员工不少于20人。
3. 经审计的上年度净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上2个年度各项纳税总额不少于30万元,经营状况良好。
4. 具有自有产权或租赁期3年(含)以上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5. 具有符合入闱管理条件的试卷印制场所,周边环境安全可控。
6. 生产技术能力与主要印制设备能够满足相关印制业务需要,并有相应生产能力的备份生产设备。
(三)涉密防伪票据证书印制乙级资质
1. 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和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健全。
2. 依法缴纳社保金满1年的员工不少于30人。
3. 经审计的上年度净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上2个年度各项纳税总额不少于100万元,经营状况良好。
4. 具有自有产权或租赁期3年(含)以上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具有可封闭式管理的涉密防伪票据证书印制场所,周边环境安全可控。
5. 生产技术能力与主要印制设备能够满足相关印制业务需要。
(四)涉密光电磁介质印制乙级资质
1. 生产经营和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健全。
2. 依法缴纳社保金满1年的员工不少于15人。
3. 经审计的上年度净资产不少于200万元,上2个年度各项纳税总额不少于20万元,经营状况良好。
4. 具有自有产权或租赁期3年(含)以上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具有可封闭式管理的涉密光电磁介质印制场所,周边环境安全可控。
5. 生产技术能力与主要印制设备能够满足相关印制业务需要。
(五)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乙级资质
1. 生产经营和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健全。
2. 依法缴纳社保金满1年的员工不少于20人。
3. 经审计的上年度净资产不少于200万元,上2个年度各项纳税总额不少于20万元,经营状况良好。
4. 具有自有产权或租赁期3年(含)以上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具有可封闭式管理的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场所,周边环境安全可控。
5. 拥有功能比较完备的档案数字化加工设备。
(六)资本结构
有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组织、机构、人员投资或者参与经营管理的,不得授予涉密文件资料、涉密光电磁介质印制资质。
有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组织、机构、人员控股或者参与经营管理的,不得授予国家统一考试试卷、涉密防伪票据证书印制资质。
(七)挂牌新三板单位要求
根据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国家统一考试试卷、涉密防伪票据证书印制资质单位可以公开上市或者在新三板挂牌,涉密文件资料、涉密光电磁介质(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印制资质单位不得公开上市。
涉密文件资料、涉密光电磁介质(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印制资质单位拟公开上市,并已通过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的,应当主动申请注销资质。拟在新三板挂牌的,应当向作出审批决定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参照《补充规定》关于“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申请(保持)集成资质的审查原则”开展审查。
八、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乙级资质认定的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申请书;
2. 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 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光电磁介质印制、档案数字化加工资质可不提供);
5. 从事相关印制业务年限的证明材料(如业务增项时的工商备案材料等);
6. 单位章程复印件(须加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印章);
7. 法人股东的单位章程(须加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印章)及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8. 生产经营和办公场所产权证书或者租赁合同复印件;
9.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保管场所平面图;
10. 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11. 涉密人员名单(含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岗位、涉密等级);
12. 缴纳社保金满1年员工名单(缴费清单加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印章);
13. 近3年相关业务合同清单(含合同编号、合同名称、委托方、合同金额、签订时间、涉密等级和服务年限);
14. 验资报告及上2个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15. 企业上2个年度完税证明;
16. 相关领域知识产权材料复印件(专利和软件著作登记权);
17. 近5年企业相关业务科技和保密工作获国家级、省部级嘉奖材料复印件;
18. 主要印制设备清单(注明设备型号、原值和采购日期);
19. 保密设施设备清单(含涉密信息系统、信息设备);
20. 单位基本管理制度(含人事、财务、生产、资产、保密管理制度);
21. 保密管理情况报告(含保密组织机构设置、保密制度建设、涉密人员审查及教育管理、保密要害部位管理、保密设备配备及设施建设、涉密载体使用管理、涉密印制业务流程管理情况);
22. 保密风险评估报告;
23. 初次获得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证书的复印件或证明材料(初次申请可不提供);
24. 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信息安全管理体系等相关体系认证的证书复印件。 以上材料须提供电子文档光盘3份。
十、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受理
(二)书面审查
(三)现场审查
(四)审批授予
流程图见附件
十一、办理方式
(一)办理
按基本流程办理申请、受理、书面审查、现场审查、审批、发放证书等。
(二)变更
1.资质单位下列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审批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1)法定代表人变更;
(2)单位名称变更;
(3)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场所变更;
(4)资本构成、经营范围、单位性质发生重大变化。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变更、撤销或者维持资质的决定。
2.需要提交材料
(1)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事项变动情况报告表;
(2)法定代表人、单位名称、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场所发生重大变化时,提交变动后资质单位营业执照、单位法定代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3)股东构成、股东单位企业性质、公司章程发生重大变化时,提交变动后股东单位的营业执照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复印件),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变动后的公司章程等相关材料;
(4)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时,提交变动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复印件)、主营业务领域及相关业绩说明;
(5)预留联系人及联系方法发生变更时,提交变更前及变更后的预留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6)保密组织机构发生重大变化时,提交变动后保密组织机构结构图和调入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7)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注销申请
需提交的材料:
(1)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注销申请书;
(2)已取得的涉密集成资质证书
(3)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三、审批结果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单位作出授予资质决定的,颁发《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列入《重庆市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单位名录》定期发布。
十四、结果送达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通知领取后,涉密资质单位通过自行领取方式获得证书。
十五、行政相对人权力和义务
1.权力
(1)行政许可相关信息知情权
(2)获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
(3)陈述、申辩权
(4)投诉建议权
(5)救济权
2.义务
(1)提交真实材料、反映真实情况义务
(2)接受审查、检查的义务
(3)事中事后被监督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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